首页 > 新闻中心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局党委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八月初召开,各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开。  
   
第二条是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通过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三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它重要问题。  
   
第四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通过会议,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业务工作的会议。  
   
第五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提前一周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充分全面的准备。  
   
第六条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领导成员之间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委(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通报给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七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记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  
  
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不发言,也可以发言,发言的要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九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级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本单位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网站首页 | 关于金华 | 企业文化 | 新闻中心 | 产品介绍 | 合作交流 | 联系我们